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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2012-10-10 11:00  

(粤外艺职院后2011〕12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秩序管理,依法治校,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持校园的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原国家教委1990年第13号令)和《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院活动的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三条 学院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学院保卫处有权依据本规定做出处理。

第四条 进入学院的本校人员,必须持有本学院的学生证、教工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其他进入校园的有效证章、证件;进入学院的外来人员,须向门卫出示有效证件,经门卫登记允许方可进入校园。

第五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须持有记者证,并经党委组织宣传部批准,在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采访。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省市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介绍信和记者证,并经党委组织宣传部批准,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采访。

第六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院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市有关部门同意,并经院长办公室外事科同意,方可进入校园。

自行要求进入学院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须院长办公室外事科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院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校园。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强行进入校园。

第七条 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进入校园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扰乱校园治安秩序。

第八条 严禁私自携带各种管制刀具、爆炸物和剧毒物品进入校园。对于违反规定者,门卫有权收缴并交保卫处;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学院师生员工和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应讲文明、讲道德、讲法律,自觉维护校园的公共秩序,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育人环境。坚持做到:

1.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或者在校园网上散布大、小字报、反动标语、反动宣传品、“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及其他违禁宣传品。

2.不准传播淫秽物品。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严禁在校园内举行各种游行示威活动。举行各种报告会、集会、演讲和讲座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应提前3天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有关部门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集会、演讲、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4.师生员工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院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刊物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院的制度,接受学院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5.在校园内不准成立各种宗教组织,不准成立同乡会或搞类似的地方性派别活动,一经发现视为非法组织予以取缔。

6.严禁邪教进入校园,校园内不得搞“法轮功”活动,也不得搞其他非法气功或类似活动。

7.告示、通知、启事、广告、标语等,本校人员应当报经审批同意后张贴在党委组织宣传部指定或者许可的地方;非本校人员一律不准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广告和传单标语等。

8.未经后勤服务集团公寓服务中心或保卫处批准,不准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严禁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

9.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批准,不准在校园内开设商业网点和娱乐场所;经批准的商业网点、摊档必须有合法经营手续,服从管理,在指定地点营业,并要缴纳适量的管理费;经营食品类的要有卫生许可证,禁止乱摆乱卖;禁止在学生宿舍区推销商品和搞非法传销活动。

10.禁止在校园内持枪打鸟、放牧、割草、养鸡、养狗、砍伐树木、破坏绿化;饲养犬只的,应符合《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禁止饲养危险犬只;不得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一经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报警处理。

11.学生须遵守学生手册相关规定,不得扰乱校园正常秩序。

12.严禁在校园内酗酒滋事;为防止酗酒者本人和他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校园管理人员有权对酗酒者和醉酒者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

第十条 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经商、务工,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用工部门应负起法纪教育职责,并将用工人员情况登记造册送保卫处备案;经商、务工人员必须遵守《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和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如因忽视法纪教育或管理不善而造成违法违纪的,除处罚当事人外,还要追究用工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工作,应持有合法的身份证和其他按规定须具有的证件;工作时间七天以上需要住宿的,按规定应在三天内由其负责部门统一到保卫处办理校园居住登记,领取临时校门出入证,签订治安防范公约,共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周边的治安环境和文化娱乐场所的整治,禁止学生到校园周边的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室、桌球室、录像室娱乐,严禁学生参与赌博及观看淫秽录像。

第十三条 加强校园内文化市场管理,书刊文化用品应进店经营。不得售卖盗版书刊、音像制品,不得售卖非法出版物。未经批准,校外人员不得在校园售卖书刊文化用品。

第十四条 严禁在校园内嫖娼卖淫、聚众赌博、制毒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收藏、制造各类违禁枪支,违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进入校园的人员应当服从学院的交通管理,遵守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车辆出入须遵守《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校园车辆出入、停放管理规定》、《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车辆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师生员工和进入学院的校外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爱护消防器材,严禁损坏和挪用消防器材;对违反消防法规定者,处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裁决与处罚由学院保卫处执行;情节严重、案件重大需要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学院分管领导决定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强行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学院保卫人员可将其驱逐出校园。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肇事者应赔偿损失;故意损坏公物的,处以原损失的两至五倍惩罚性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报警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师生员工,由学院有关部门按规定做出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需要追究治安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本规定的,根据责任的大小分别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于被裁决赔偿损失或纪律处分不服的,可在5日内向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或纪委、监审处申诉,受理部门受理后在5日内答复被裁决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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